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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强化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浙江省日前制订并公布《浙江省矿山粉尘预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管理全省矿山粉尘、扬尘预防的监督管理;市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所下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的预防工作的指导、协商和敦促;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所下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预防的现场监管。
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强化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浙江省日前制订并公布《浙江省矿山粉尘预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管理全省矿山粉尘、扬尘预防的监督管理;市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所下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的预防工作的指导、协商和敦促;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所下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预防的现场监管。矿山所在行政区域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监测和环境执法人员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办法》拒绝,浙江省矿山企业不应自行配有粉尘检测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确认的粉尘检测流程,每个月自行取样检测矿山粉尘浓度1次,依据检测结果对本企业粉尘预防情况自我评价。粉尘预防设备设施必需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于,确保除尘亲率、设备完好率和实时运转亲率。矿山粉尘预防设备设施及其它设施环保设施竣工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应的组织现场竣工验收。
粉尘预防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或预防措施并未实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粉尘预防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规划以及矿山炸开、碎裂、储运等重点环节粉尘预防措施,积极开展矿山粉尘预防工作。
矿山企业不应将矿山粉尘预防过程中构成的涉及资料及时展开整理,创建矿山粉尘预防管理台账。每年1月底前,矿山企业不应将矿山粉尘预防年度自我评价资料作为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申报资料的一项内容,请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办法》具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浙江省矿山粉尘预防技术规范(暂行)》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粉尘预防情况展开抽验,每月抽验比例不高于矿山总数的10%,抽验内容还包括矿山粉尘预防效益检查评价和矿山粉尘防治效果合格检查评价。两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
据报,矿山粉尘预防工作效益也将作为审定或提高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等级、采矿权人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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