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拴在门口的狗蹿出致骑车人受伤,经法院调解犬主赔偿4万余元
  • 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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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绍兴越城区法院日前办结一起案件,因拴绳犬只蹿到路上惊吓路人,导致其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受伤,犬主经法院调解赔偿4万余元。2019年10月4日,马某骑电动车经过越城区东湖街道某村时,一条狗突然蹿到路上,马某受惊摔倒,左腿肌腱断裂。这条狗是用绳子拴在犬主鲁某家门口的,鲁某认为,狗有绳子拴着,也没有攻击,是马某骑车太近,此事属意外,自己没有责任。 马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休养数月,期间与鲁某交涉赔偿,没能达成一致。今年5月,马某将鲁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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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区法院日前办结一起案件,因拴绳犬只蹿到路上惊吓路人,导致其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受伤,犬主经法院调解赔偿4万余元。2019年10月4日,马某骑电动车经过越城区东湖街道某村时,一条狗突然蹿到路上,马某受惊摔倒,左腿肌腱断裂。这条狗是用绳子拴在犬主鲁某家门口的,鲁某认为,狗有绳子拴着,也没有攻击,是马某骑车太近,此事属意外,自己没有责任。

马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休养数月,期间与鲁某交涉赔偿,没能达成一致。今年5月,马某将鲁某告上法庭。

法庭对照法律规定,结合调取的警方存档视频及双方陈述确定,原告骑车至被告的狗身旁时,狗突然蹿出,原告因此受惊,从车上摔下,其受伤与狗具有因果关系。对鲁某提出的“狗没有碰到原告且用绳拴着”,法庭认为,造成的损害应包含因饲养动物导致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正常行驶,不能预判狗会突然蹿出并提前做好注意义务,对犬主认为“是原告骑车离狗太近”的意见不采纳。

法院查明,马某住院治疗15天,经鉴定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损失合计45864.26元,鲁某应予赔偿。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和解,鲁某赔偿给马某4586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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