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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南海网记者7月3日从海口市人大了解到,《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7月3日起实施,该《决定》要求海口市政府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专项保护规划,并详细规定了在湿地保护区内的禁做事项。湿地专项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出于海口市湿地保护管理的现实需要,为建立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7月3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
南海网记者7月3日从海口市人大了解到,《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7月3日起实施,该《决定》要求海口市政府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专项保护规划,并详细规定了在湿地保护区内的禁做事项。湿地专项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出于海口市湿地保护管理的现实需要,为建立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7月3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
该《决定》已于6月30日由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7月3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了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海口湿地保护范围以依法批准的海口市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所划定的界线为准。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湿地总面积约为2.9万公顷,湿地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总共有11种湿地类型,其中不但有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等珍贵类型,又有红树林湿地、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独特类型。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城市不断扩张,再加上人为耕作破坏、水体污染等因素影响,海口湿地面积逐年减少,亟需加强保护力度。因此,《决定》不但明确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权责,要求政府建立湿地保护管理考核评价机制,还严格规定了规划编制和变更程序,强调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为完善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确需重大变更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海口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争取明年正式出台保护管理条例另外,《决定》还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不同湿地列入不同级别名录并实行分级保护。据了解,《决定》首先明确了海口市政府应当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设立保护界标,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单位等事项。
其次,要求市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或者省级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对重要湿地进行严格保护;将已遭到破坏的重要湿地划为恢复重建区,予以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再次,结合海口市湿地现状和特点,《决定》特别强调对红树林湿地、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稀有和独特的湿地资源,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五源河、美舍河、响水河、三江等湿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国家或者省级湿地公园。
最后,《决定》规定了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如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擅自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采集、砍伐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掏拾或者破坏野生鸟蛋;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采矿、采砂(石)、取土、烧荒、揭取草皮;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等。今年下半年,海南省人大将研究出台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条例,之后,海口市人大也将紧跟步伐出台符合海口市实际情况的湿地保护管理条例。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严音莉说:因为湿地保护十分紧迫,为了给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海口市人大先出台了这项《决定》,并争取在明年内正式出台实施海口的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记者周静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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